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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生] 留学生凌虐案判决体现中美法律差异

1月初,《侨报》对美国留学生凌虐案判决结果的系列报道让中国民众和媒体感到震惊。几名学生在一次看似普通的“打群架”之后,在异国他乡即将面临长达10年的牢狱之灾,类似案例在中国国内前所未有。
2015年,是中国国内校园暴力事件集中爆发的一年,互联网上屡屡传出校园凌虐事件,很大部分甚至是施暴者自己公开。公众在感叹暴力事件频发的同时,更叹息法律缺失背后,施暴者的有恃无恐。

在网络舆情方面,中国网民对留学生凌虐事件持一边倒态度。几个花季少年在美国追梦却只能在高墙之内度过青春,这个结果并没有让同胞们感到惋惜。相反,愤怒的网民认为美国的法院为他们长期压抑的问题出了一口气。最典型的说法是“中国人自己管不了的校园暴力,终于美国人帮忙管了”。

《侨报》记者梳理近年来中国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现,2014至2015年间,中国由地方政府到法律界高层不断对以法制预防校园暴力做出表态,但不仅类似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且最终处理结果多有争议。

中国著名刑辩律师,“赵巍案“的被告代理律师邹佳铭认为,对比留学生凌虐案的重判和国内类似事件的从轻处理,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刑法在对待伤害事件和人的基本权利方面的理念差别。中国立法在此方面略显粗糙,这并非执法者之过。

中国校园暴力频发 重判者鲜见

2015年5月11日,一网友在QQ空间上传了一组照片,照片中一长发女生被人扒光衣服殴打侮辱。随着这组照片的扩散,事件迅速引起全国网民关注。受害人为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施暴者为包括其同学在内的5名年龄相仿的青年。

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警方在事发次日即对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事拘留。11月3日,该案在当地法院审结,5名罪犯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6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期。主犯郑某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

在近年来发生的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校园暴力案例中,该案是判处最重的一起。“全国多起同类学生暴力案件中,鲜有嫌疑人被判刑的情况,”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该法院少年庭庭长李保群在审结这起案件时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审判,对青少年的犯罪起到一个警示、震慑的作用。

除该案以外,《侨报》记者梳理2015年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现,在网络上引起舆论热议的案件多被刑事追责。比如,2015年6月的一起“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事件。该案件并未造成被害人的严重身体伤害,也未发生如留学生凌虐案或者上述连云港案件中拍裸照的情节,但最终唯一一名年满16岁的施暴者还是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2015年随着中国网络不断传出校园暴力视频,中国执法者开始对这类事件进行高调处理,有多个省级高级法院公布校园暴力案例,并称将严格执法保护。

但实际上,根据中国官方的统计,中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最终追究刑责的仍然是少数。隶属于中央政法委的《法制网》在2015年上半年公布了当年1至5月的40起校园暴力案件,其中致死率达到16.7%(6起)。而这40起案件中,被追究刑责的比例仅比致死案件多5起,其中包括“女生殴打学妹拍裸照,三点尽现持刀殴打威胁”这样的“恶性案件”。

定罪依据有限 伤害为主要罪名

北京市高院于2015年底公布了一份校园暴力调查报告也显示了类似结论。该报告梳理的对象是近年来追究刑责的50起案件,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猥亵儿童等。其中,排名前三位的案由分别是故意伤害罪(43.1%)、聚众斗殴罪(23.5%)和寻衅滋事罪(15.7%),这三类犯罪累计占比超过80%。

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针对该报告表态称,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大多手持棍棒、砖头,甚至刀具等凶器,对受害学生不分部位、不计后果地进行攻击,死伤后果严重,这种情况占到统计案件的68%。有少数案件加害人采用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耍杂技”等较为恶劣手段殴打、侮辱对方,致使被害学生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这些案例说明身体伤害是中国为校园暴力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只是在受害人为女性时,才有可能构成另一项非常传统的罪名——“侮辱妇女罪”。此外并无其他情节入罪的先例,比如2015年2月云南某学校被曝光的学生之间勒索和“强迫被害人喝尿”案例,并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处理结果。

侮辱妇女罪是中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其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这项罪名的定性非常严格,其中须有以性为目的的侵害。除了连云港一案的主犯被判处此项罪名以外,在媒体公开的报道中,仅有2014年发生在甘肃的强迫女学生卖处案的在校学生被以此罪名起诉。

这意味着翟芸瑶们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中国国内并不符合此项罪名。

翟芸瑶在中国会判更轻

三名留学生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中国国内,会被以何种罪名起诉,最终可能出现什么判决结果?审理结果公布后,这成为中国国内关注的问题。对此,中国刑辩律师邹佳铭给出的推断是”判决肯定会轻很多“。邹佳铭曾是华人留学生著名案例“赵巍案”的被告代理律师。

邹佳铭告诉《侨报》记者,三个留学生的行为,在美国可以构成多个罪名,处罚可以简单相加,犯罪嫌疑人与检方达成了认罪减刑协议,最终6至13年的刑期是合法合理的判决。但是他们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中国国内,其面临的刑责可能轻很多。

根据目前公布的案情,虽然被害人为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也出现了强迫脱衣的情节,但这个犯罪行为是以侮辱为目的做出的,并不是以性为目的的侵害。且检方公布的案情中,嫌疑人也未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邹佳铭认为,这样的行为,即使发生在中国,也无法构成侮辱妇女罪。

所以,三名嫌疑人在中国可能面临的指控仅包括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邹佳铭说,按照中国刑律,故意伤害罪的最高量刑也可达到死刑,但其前提是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本案中,检方公布的被害人身体受侵害结果不是特别明确,所以不能简单判断。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残疾,这个量刑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是比较重的处罚。

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两项可能是在中国法律中,仅有的适用于本案的定罪依据。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的侮辱罪,在实际的判决中可能被“吸收”。邹佳铭说,“吸收”是中国刑法的一个原则,即在同一个犯罪情节中,如果存在轻的和重的情节,重的会吸收轻的情节。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剪头发,烫乳头,逼迫犯罪嫌疑人吃沙和殴打的行为,如果用中国刑法评判,可能会认为殴打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以故意伤害罪来定性。

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邹佳铭说,侮辱罪的定罪侧重于言语或者文字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虽然在条文中也规定了暴力,但是这种暴力是指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的暴力。比如在本案中,剪头发的行为属于暴力侮辱,但是毕竟没有造成身体伤害和损失。伤害行为不能把这个剪头发的行为囊括进去。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的身体没有造成严重伤残,三名嫌疑人面临的刑责,无论是依据中国《刑法》第234条还是第238条,其上限都是3年有期徒刑。

中美法律对比:

中国人身权利保护相对粗糙

虽然中国国内舆论在评价本案时很多都集中于校园立法保护的差异,但邹佳铭认为,这种差异并未在本案中体现。美国防止校园暴力的立法主要是侧重于保护校园环境,本案超越了这个范围,上升到了特别严重的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在法庭审理和判决中适用的是几个重罪罪名。本案在中美之间可能出现的结果差异跟整体法律制度有关

从判决结果来看,翟芸瑶承认犯有绑架罪被判8年,严重人身伤害罪被判3年,攻击罪被判1年,攻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罪被判1年,相加后共13年。同案的杨玉菡被指控的罪名中包括绑架罪。由于达成协议而被撤销的指控还包括酷刑罪。

邹佳铭认为,美国的法律在评价伤害行为时,对同一行为中的若干阶段及不同层面体现得比较精细,比如对精神层面的侮辱,身体层面的伤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绑架,有若干个罪名的制约,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权利的多个层面的保护。

“相比之下,中国的立法相对粗糙一些,”邹佳铭说,中国立法对于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还有故意杀人两项罪责。即使有涉及到人身尊严和人格的情节,在中国的实际判决中也存在可能被吸收的现象。

所以,相对美国的法律,中国的公诉会比较单薄。像这种没有对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侮辱行为,不会单独评价后果,而且不会作为数罪来评价。在中国刑罚评价,不会像美国审判那样严重。

“正是这种差异,造成了同一行为在中美两国之间的判决结果的差距,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应该只保护人身体方面,也应该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她说,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也能反映出中国立法在很多事件上,没有达到多层次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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