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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xf1972 于 2013-9-28 00:16 编辑

这是一个嫖客和妓女未达成协议最后走法律程序的结果。没好的。
现在法律也非常暧昧,警察和法律对嫖娼和卖淫都是真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要不为什么有“严打”一说呢,因为平时不管罢了。
所以,以后想嫖娼的和想强奸的都要想想李某某吧,怕麻烦千万不要去做这样的事了啊!
得到结论是:即使是强奸,态度好给足钱也会变和奸,态度不好,嫖娼也会变强奸。只要是金钱能办的事千万不要找法律,还要切记“奸从口出”这条法律,怎么都感觉是性工作妇女劳动保护法呀,常人要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啊。搞不定妓女千万不要嫖娼!以前好些强奸犯真不知道吧?!
胆敢犯罪的先想好了哦,违法和犯罪也要懂法才行,法律不仅仅是让人遵守的,还是让人钻空子的,钻好就赢了,没能力钻好就千万别找麻烦哦。
最后感慨:啥时候都要有文化呀!!!!!!!!!!
(怎么看这事都很有娱乐性哦,本人奉公守法,就事论事,支持法制,支持法院判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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