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南都社论: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值得关注

 2006年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近期有了两个指向对象不同的“结果”:其一是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几被告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被告人秦星等的死刑判决正由最高法依程序复核;其二则是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因“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日前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处罚。昨日晚间,唐的律师告知南都记者,其已获得家属对行政复议的授权。

  事情已过去数年,公众或已对本案的情况少了印象,但却仍不难想象,11岁幼女被强奸、被逼“卖淫”的恶性犯罪,于受害幼女家庭而言会是怎样的刻骨铭心。本案的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多名被告从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

  再往前追溯,本案发生伊始,各种艰难便伴随受害人家庭。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彻查。但到今天,本身涉嫌奸淫幼女的所谓“嫖客”依然未领刑责,永州警方更涉嫌为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由冷水滩看守所出具的被告解救自杀者的所谓“立功证明”,在当庭遭遇被救者的否认,该伪造证据之罪至今无人为此担责(《东方早报》6月27日报道)。

  据今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昨日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回应中(后被删除),对伪造立功材料的指控使用了看守所的证据材料,但该材料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却已被否定,间接证明“警方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其公开回应中,还有不少措辞混淆了法律的基本常识,比如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民诉求,不论内容如何,皆应交由法院予以判断,案件侦查机关径自给出“无理要求”的认定殊难理解。更何况,梳理本案来龙去脉,或许并不难于读懂受害人母亲唐慧的动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这位母亲“为女儿讨回公道”的执著申诉,永州相关部门对本案的处理会是怎样,甚至能否成为一个案件都将打上一个问号。也许可以说,正是受害人母亲的各种“无理要求”,督促着法院对案件认定的修正。

  而今,对受害人母亲的处罚理由,却貌似也是因为这份执著。案子多年看不到结果,受害人家属的心力交瘁,常人很难完全体会,眼见至今仍有人员未被追究,受害者一方的各种申诉与缠闹,更像极了一种祈求。现行《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具体到本案,唐慧不间断的申诉、检举行为,不少已被法院最终判决所认可,其属于表达方式的细节问题,是否要被后续追究?

  一打就是几年的官司,足以令一位母亲乃至一个家庭心力交瘁,但司法裁量所应当给予公民的那份对正义的确信,必须如期到来。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一拖多年,几次判决结果的变化如果可以被看做是司法自我修正的过程,则受害人母亲的锲而不舍在其中是否充任了一股督促司法进取的正能量?
看到这个新闻,感到特别气愤
>>>事件回顾
“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发生在2006年,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6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周军辉强行将被害人受害人带至被告人秦星、陈刚开设的“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当晚10时许,秦星安排店内雇员带受害人到柳子大酒店三楼一房内卖淫,收取100元费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二楼内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后周军辉与秦星结算,领走了卖淫所得210元。当日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仍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在此期间,受害人还被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四人轮奸,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发现报警后得以解救。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全国轰动,而受害人母亲唐慧希望法院判处七名被告死刑,但该案审理几经波折。直到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定,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对秦星等人的死刑进行复核。

>>>判决回顾

2008年4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星、陈刚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润、兰小强、秦斌犯强奸罪;被告人蒋军军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陈刚、周军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偿乐乐经济损失1万元,共计9万元。而一同参与轮奸的秦斌却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惩处。此外,不履职的民警杨某被“严重警告”。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蒋军军有期徒刑16年、兰小强有期徒刑15年。这次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甘元春、胡益华律师作为本案的刑事附民事律师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