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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值得关注

 2006年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近期有了两个指向对象不同的“结果”:其一是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几被告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被告人秦星等的死刑判决正由最高法依程序复核;其二则是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因“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日前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处罚。昨日晚间,唐的律师告知南都记者,其已获得家属对行政复议的授权。

  事情已过去数年,公众或已对本案的情况少了印象,但却仍不难想象,11岁幼女被强奸、被逼“卖淫”的恶性犯罪,于受害幼女家庭而言会是怎样的刻骨铭心。本案的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多名被告从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

  再往前追溯,本案发生伊始,各种艰难便伴随受害人家庭。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彻查。但到今天,本身涉嫌奸淫幼女的所谓“嫖客”依然未领刑责,永州警方更涉嫌为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由冷水滩看守所出具的被告解救自杀者的所谓“立功证明”,在当庭遭遇被救者的否认,该伪造证据之罪至今无人为此担责(《东方早报》6月27日报道)。

  据今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昨日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回应中(后被删除),对伪造立功材料的指控使用了看守所的证据材料,但该材料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却已被否定,间接证明“警方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其公开回应中,还有不少措辞混淆了法律的基本常识,比如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民诉求,不论内容如何,皆应交由法院予以判断,案件侦查机关径自给出“无理要求”的认定殊难理解。更何况,梳理本案来龙去脉,或许并不难于读懂受害人母亲唐慧的动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这位母亲“为女儿讨回公道”的执著申诉,永州相关部门对本案的处理会是怎样,甚至能否成为一个案件都将打上一个问号。也许可以说,正是受害人母亲的各种“无理要求”,督促着法院对案件认定的修正。

  而今,对受害人母亲的处罚理由,却貌似也是因为这份执著。案子多年看不到结果,受害人家属的心力交瘁,常人很难完全体会,眼见至今仍有人员未被追究,受害者一方的各种申诉与缠闹,更像极了一种祈求。现行《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具体到本案,唐慧不间断的申诉、检举行为,不少已被法院最终判决所认可,其属于表达方式的细节问题,是否要被后续追究?

  一打就是几年的官司,足以令一位母亲乃至一个家庭心力交瘁,但司法裁量所应当给予公民的那份对正义的确信,必须如期到来。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一拖多年,几次判决结果的变化如果可以被看做是司法自我修正的过程,则受害人母亲的锲而不舍在其中是否充任了一股督促司法进取的正能量?
是啊,一个拖字,你就没有办法。
这件事还好最后闹大了,否则永远都不会有结果。
记得以前一个法学院的老师给我们上课,说中国好多案子就是因为受害人拖不起所以才匆匆结案或者庭外和解的,因为在中国打官司太耗钱耗精力了……
影帝说,想成为白富美,就要仰望星空,那里有比利的美刀!!!
不知道该说什么,能说什么。一到面对真正的强权,黑暗,苦难,摧残。。。的时候,就见不到那些满嘴喷粪,人身攻击,喊打喊杀的愤青们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者了,表现你们爱国的时候到了呀?!
  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续:当事人染性病来京求医   
 2010年12月,15岁的乐乐(化名)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开始身体和精神创伤的治疗。母亲唐娟(化名)含泪向媒体讲述了4年前女儿的一场遭遇。她说,乐乐在小学5年级时,遭男子强暴后被迫到休闲中心卖淫,家人苦寻3个月找回女儿。据了解,此案在一审时有两人获死刑,目前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
  
    自述遭遇
  
    患上性病来京求医
  
    昨天中午12点,乐乐在母亲唐娟以及婶婶的陪同下来到医院。乐乐戴着黑色的帽子,一条黑色的围巾将脸遮住,只露出眼睛。从火车站到医院,她一直低着头不说话。面对记者的镜头,乐乐突然掉下眼泪,“妈妈,我不想拍照。”
  
    唐娟拿出一张乐乐10岁时的照片,照片上的乐乐扎着马尾辫,眼睛很大,皮肤白皙,露出灿烂的笑容。唐娟说,那年乐乐的身高有1米5多,如今乐乐快1米7了。
  
    在病房,乐乐让妈妈拉上所有的窗帘,除了医生和家人,她不愿见任何人。唐娟说,以前,女儿性格外向,“现在跟以前就像两个人”。
  
    院方为乐乐成立了医疗组,包括感染科、皮肤科、性病科等几个科室的近10名医务人员。组长郭彩萍称,乐乐之前的诊断是生殖器疱疹,这种病从临床上讲可以治愈。
  
    据了解,院方是在搜狐微博上看到乐乐的遭遇,之后决定提供免费治疗。此外,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会将按规定为乐乐提供10万元资助。
  
    女儿留下字条失踪
  
    唐娟回忆说,2006年10月1日晚9点多,她和丈夫从自家经营的烟酒店回家,发现11岁的女儿不在,当时还以为出去玩了,但直到深夜还不见女儿回来。同学家、朋友家、亲戚家,电话打了一圈也没有女儿的消息,当晚夫妻俩在外面找了一夜。次日早上,乐乐自己回到家,只是淡淡地说:“昨晚我在同学家做作业,晚了,就睡了”。唐娟发觉女儿有些反常,手臂上还有伤,“当天我就带她去医院做检查,没事,就没再多问”。
  
    10月3日下午,唐娟回家发现乐乐又不见了,桌子上留下一张纸条写道:“妈妈,我不能再读书了,有人叫我出去做事,我不出去不行,妈妈,我会回来的”。
  
    唐娟说:“女儿很乖,怎么会不上学了。”她赶紧通知丈夫,并发动亲戚朋友一起找女儿。24小时后,唐娟向当地警方报案。
  
    接下来的两个多月里,唐娟和丈夫每天在大街上贴寻人启事,甚至把寻人启事贴到广西、广东等地。
  
    休闲中心找回女儿
  
    2006年12月中旬,一个熟人给唐娟打来电话称,“你女儿可能在零陵区柳情缘休闲中心”。唐娟赶紧来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她在外徘徊了很久没有见到女儿。当晚,她找了两个亲戚假装“客人”进去探访,也未看到乐乐。唐娟说,害怕休闲中心老板有戒心,她曾戴着草帽打扮成捡破烂的老太太,每天在休闲中心门口转悠。
  
    蹲守了一周后,唐娟终于在门口看到一个形似乐乐的女孩,“她的衣服和发型跟以前不一样,但我还是能认出来”,唐娟说,她悄悄跟了进去,走近后确认是乐乐,急忙拨电话报警并叫住女儿。民警很快赶到现场。
  
    4年来病情反复
  
    唐娟说,回家当晚,女儿边哭边说出自己的遭遇。昨天,唐娟转述了女儿述说的内容。
  
    在一夜未回的那个晚上,乐乐去溜旱冰,遇到了17岁的周某,两人此前就认识。溜完旱冰,乐乐被周某带到隐蔽处。周某强暴乐乐后,威胁说不让她告诉父母,不然就把丑事说出去,还扬言杀她全家。正是周某将乐乐带到休闲中心,白天让她“接客”,晚上让她睡在休闲中心楼上房间。跟乐乐一起的有7个“姐妹”,乐乐在里面叫“小青”,一个客人100元,休闲中心扣除30元,周某还要从中抽钱。不到3个月,在2006年12月的一天,乐乐又在宾馆内被4个不认识的人轮奸。
  
    回家后,乐乐便转了学。唐娟说:“在一个学校呆长了,乐乐就觉得可能有人知道她的事,她就要求我再给她换学校。”
  
    唐娟说,女儿回家后不久,发现阴道外长出水泡,又疼又痒。医生说,孩子得的是性病。4年来,乐乐的病治好后多次复发,每次复发,乐乐整个人就像又被摧残一次。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显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进程
  
    一审两人获死刑因证据不足重审
  
    唐娟提供的相关司法文件显示,2007年1月至5月,包括周某在内的6人分别涉嫌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等6人提起公诉。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中,秦某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某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另外4人中,有3人犯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另外一人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娟认为所有人都该判死刑,而被告人亦提起上诉。
  
    2009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在今年12月23日开庭,被告增至7人。此次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他们说事情过去太久了,记不清楚了。”
  
    唐娟说,她真想拿东西砸对方,“把孩子弄成这样,还不知道错。”她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让那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要再残害别的孩子。
  
    作者:黄海蕾
  
  案情回顾:
  
  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四年无结果 母亲泣血讨公道
  
  幼女被逼卖淫 6被告2人获死刑母亲认为量刑轻申请抗诉
  
  2008年,女孩乐乐的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同时3名涉案警察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处分。
  
    眼看着案子就要尘埃落定,但唐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随后她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详细](新华网)
  
  多名被告翻供称是嫖娼 三月内被强迫卖淫百多次
  
  “我当时看她好像有十七八岁了。”刘润是主犯,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四人轮奸了乐乐,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但在法庭上,他的说法发生了变化。他说,那不是强奸,是嫖娼。
  

   昨天中午,15岁的乐乐(化名)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开始身体和精神创伤的治疗。母亲唐娟(化名)含泪向媒体讲述了4年前女儿的一场遭遇。她说,乐乐在小学5年级时,遭男子强暴后被迫到休闲中心卖淫,家人苦寻3个月找回女儿。据了解,此案在一审时有两人获死刑,目前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
  
    自述遭遇
  
    患上性病来京求医
  
    昨天中午12点,乐乐在母亲唐娟以及婶婶的陪同下来到医院。乐乐戴着黑色的帽子,一条黑色的围巾将脸遮住,只露出眼睛。从火车站到医院,她一直低着头不说话。面对记者的镜头,乐乐突然掉下眼泪,“妈妈,我不想拍照。”
  
    唐娟拿出一张乐乐10岁时的照片,照片上的乐乐扎着马尾辫,眼睛很大,皮肤白皙,露出灿烂的笑容。唐娟说,那年乐乐的身高有1米5多,如今乐乐快1米7了。
  
    在病房,乐乐让妈妈拉上所有的窗帘,除了医生和家人,她不愿见任何人。唐娟说,以前,女儿性格外向,“现在跟以前就像两个人”。
  
    院方为乐乐成立了医疗组,包括感染科、皮肤科、性病科等几个科室的近10名医务人员。组长郭彩萍称,乐乐之前的诊断是生殖器疱疹,这种病从临床上讲可以治愈。
  
    据了解,院方是在搜狐微博上看到乐乐的遭遇,之后决定提供免费治疗。此外,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会将按规定为乐乐提供10万元资助。
  
    女儿留下字条失踪
  
    唐娟回忆说,2006年10月1日晚9点多,她和丈夫从自家经营的烟酒店回家,发现11岁的女儿不在,当时还以为出去玩了,但直到深夜还不见女儿回来。同学家、朋友家、亲戚家,电话打了一圈也没有女儿的消息,当晚夫妻俩在外面找了一夜。次日早上,乐乐自己回到家,只是淡淡地说:“昨晚我在同学家做作业,晚了,就睡了”。唐娟发觉女儿有些反常,手臂上还有伤,“当天我就带她去医院做检查,没事,就没再多问”。
  
    10月3日下午,唐娟回家发现乐乐又不见了,桌子上留下一张纸条写道:“妈妈,我不能再读书了,有人叫我出去做事,我不出去不行,妈妈,我会回来的”。
  
    唐娟说:“女儿很乖,怎么会不上学了。”她赶紧通知丈夫,并发动亲戚朋友一起找女儿。24小时后,唐娟向当地警方报案。
  
    接下来的两个多月里,唐娟和丈夫每天在大街上贴寻人启事,甚至把寻人启事贴到广西、广东等地。
  
    休闲中心找回女儿
  
    2006年12月中旬,一个熟人给唐娟打来电话称,“你女儿可能在零陵区柳情缘休闲中心”。唐娟赶紧来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她在外徘徊了很久没有见到女儿。当晚,她找了两个亲戚假装“客人”进去探访,也未看到乐乐。唐娟说,害怕休闲中心老板有戒心,她曾戴着草帽打扮成捡破烂的老太太,每天在休闲中心门口转悠。
  
    蹲守了一周后,唐娟终于在门口看到一个形似乐乐的女孩,“她的衣服和发型跟以前不一样,但我还是能认出来”,唐娟说,她悄悄跟了进去,走近后确认是乐乐,急忙拨电话报警并叫住女儿。民警很快赶到现场。
  
    4年来病情反复
  
    唐娟说,回家当晚,女儿边哭边说出自己的遭遇。昨天,唐娟转述了女儿述说的内容。
  
    在一夜未回的那个晚上,乐乐去溜旱冰,遇到了17岁的周某,两人此前就认识。溜完旱冰,乐乐被周某带到隐蔽处。周某强暴乐乐后,威胁说不让她告诉父母,不然就把丑事说出去,还扬言杀她全家。正是周某将乐乐带到休闲中心,白天让她“接客”,晚上让她睡在休闲中心楼上房间。跟乐乐一起的有7个“姐妹”,乐乐在里面叫“小青”,一个客人100元,休闲中心扣除30元,周某还要从中抽钱。不到3个月,在2006年12月的一天,乐乐又在宾馆内被4个不认识的人轮奸。
  
    回家后,乐乐便转了学。唐娟说:“在一个学校呆长了,乐乐就觉得可能有人知道她的事,她就要求我再给她换学校。”
  
    唐娟说,女儿回家后不久,发现阴道外长出水泡,又疼又痒。医生说,孩子得的是性病。4年来,乐乐的病治好后多次复发,每次复发,乐乐整个人就像又被摧残一次。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显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进程
  
    一审两人获死刑因证据不足重审
  
    唐娟提供的相关司法文件显示,2007年1月至5月,包括周某在内的6人分别涉嫌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等6人提起公诉。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中,秦某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某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另外4人中,有3人犯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另外一人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娟认为所有人都该判死刑,而被告人亦提起上诉。
  
    2009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在今年12月23日开庭,被告增至7人。此次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他们说事情过去太久了,记不清楚了。”
  
    唐娟说,她真想拿东西砸对方,“把孩子弄成这样,还不知道错。”她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让那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要再残害别的孩子。
  
    作者:黄海蕾
  
  案情回顾:
  
  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四年无结果 母亲泣血讨公道
  
  幼女被逼卖淫 6被告2人获死刑母亲认为量刑轻申请抗诉
  
  2008年,女孩乐乐的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同时3名涉案警察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处分。
  
    眼看着案子就要尘埃落定,但唐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随后她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详细](新华网)
  
  多名被告翻供称是嫖娼 三月内被强迫卖淫百多次
  
  “我当时看她好像有十七八岁了。”刘润是主犯,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四人轮奸了乐乐,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但在法庭上,他的说法发生了变化。他说,那不是强奸,是嫖娼。
  

   昨天中午,15岁的乐乐(化名)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开始身体和精神创伤的治疗。母亲唐娟(化名)含泪向媒体讲述了4年前女儿的一场遭遇。她说,乐乐在小学5年级时,遭男子强暴后被迫到休闲中心卖淫,家人苦寻3个月找回女儿。据了解,此案在一审时有两人获死刑,目前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
  
    自述遭遇
  
    患上性病来京求医
  
    昨天中午12点,乐乐在母亲唐娟以及婶婶的陪同下来到医院。乐乐戴着黑色的帽子,一条黑色的围巾将脸遮住,只露出眼睛。从火车站到医院,她一直低着头不说话。面对记者的镜头,乐乐突然掉下眼泪,“妈妈,我不想拍照。”
  
    唐娟拿出一张乐乐10岁时的照片,照片上的乐乐扎着马尾辫,眼睛很大,皮肤白皙,露出灿烂的笑容。唐娟说,那年乐乐的身高有1米5多,如今乐乐快1米7了。
  
    在病房,乐乐让妈妈拉上所有的窗帘,除了医生和家人,她不愿见任何人。唐娟说,以前,女儿性格外向,“现在跟以前就像两个人”。
  
    院方为乐乐成立了医疗组,包括感染科、皮肤科、性病科等几个科室的近10名医务人员。组长郭彩萍称,乐乐之前的诊断是生殖器疱疹,这种病从临床上讲可以治愈。
  
    据了解,院方是在搜狐微博上看到乐乐的遭遇,之后决定提供免费治疗。此外,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会将按规定为乐乐提供10万元资助。
  
    女儿留下字条失踪
  
    唐娟回忆说,2006年10月1日晚9点多,她和丈夫从自家经营的烟酒店回家,发现11岁的女儿不在,当时还以为出去玩了,但直到深夜还不见女儿回来。同学家、朋友家、亲戚家,电话打了一圈也没有女儿的消息,当晚夫妻俩在外面找了一夜。次日早上,乐乐自己回到家,只是淡淡地说:“昨晚我在同学家做作业,晚了,就睡了”。唐娟发觉女儿有些反常,手臂上还有伤,“当天我就带她去医院做检查,没事,就没再多问”。
  
    10月3日下午,唐娟回家发现乐乐又不见了,桌子上留下一张纸条写道:“妈妈,我不能再读书了,有人叫我出去做事,我不出去不行,妈妈,我会回来的”。
  
    唐娟说:“女儿很乖,怎么会不上学了。”她赶紧通知丈夫,并发动亲戚朋友一起找女儿。24小时后,唐娟向当地警方报案。
  
    接下来的两个多月里,唐娟和丈夫每天在大街上贴寻人启事,甚至把寻人启事贴到广西、广东等地。
  
    休闲中心找回女儿
  
    2006年12月中旬,一个熟人给唐娟打来电话称,“你女儿可能在零陵区柳情缘休闲中心”。唐娟赶紧来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她在外徘徊了很久没有见到女儿。当晚,她找了两个亲戚假装“客人”进去探访,也未看到乐乐。唐娟说,害怕休闲中心老板有戒心,她曾戴着草帽打扮成捡破烂的老太太,每天在休闲中心门口转悠。
  
    蹲守了一周后,唐娟终于在门口看到一个形似乐乐的女孩,“她的衣服和发型跟以前不一样,但我还是能认出来”,唐娟说,她悄悄跟了进去,走近后确认是乐乐,急忙拨电话报警并叫住女儿。民警很快赶到现场。
  
    4年来病情反复
  
    唐娟说,回家当晚,女儿边哭边说出自己的遭遇。昨天,唐娟转述了女儿述说的内容。
  
    在一夜未回的那个晚上,乐乐去溜旱冰,遇到了17岁的周某,两人此前就认识。溜完旱冰,乐乐被周某带到隐蔽处。周某强暴乐乐后,威胁说不让她告诉父母,不然就把丑事说出去,还扬言杀她全家。正是周某将乐乐带到休闲中心,白天让她“接客”,晚上让她睡在休闲中心楼上房间。跟乐乐一起的有7个“姐妹”,乐乐在里面叫“小青”,一个客人100元,休闲中心扣除30元,周某还要从中抽钱。不到3个月,在2006年12月的一天,乐乐又在宾馆内被4个不认识的人轮奸。
  
    回家后,乐乐便转了学。唐娟说:“在一个学校呆长了,乐乐就觉得可能有人知道她的事,她就要求我再给她换学校。”
  
    唐娟说,女儿回家后不久,发现阴道外长出水泡,又疼又痒。医生说,孩子得的是性病。4年来,乐乐的病治好后多次复发,每次复发,乐乐整个人就像又被摧残一次。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显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进程
  
    一审两人获死刑因证据不足重审
  
    唐娟提供的相关司法文件显示,2007年1月至5月,包括周某在内的6人分别涉嫌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等6人提起公诉。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中,秦某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某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另外4人中,有3人犯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另外一人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娟认为所有人都该判死刑,而被告人亦提起上诉。
  
    2009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在今年12月23日开庭,被告增至7人。此次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他们说事情过去太久了,记不清楚了。”
  
    唐娟说,她真想拿东西砸对方,“把孩子弄成这样,还不知道错。”她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让那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要再残害别的孩子。
  
    作者:黄海蕾
  
  案情回顾:
  
  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四年无结果 母亲泣血讨公道
  
  幼女被逼卖淫 6被告2人获死刑母亲认为量刑轻申请抗诉
  
  2008年,女孩乐乐的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同时3名涉案警察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处分。
  
    眼看着案子就要尘埃落定,但唐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随后她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详细](新华网)
  
  多名被告翻供称是嫖娼 三月内被强迫卖淫百多次
  
  “我当时看她好像有十七八岁了。”刘润是主犯,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四人轮奸了乐乐,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但在法庭上,他的说法发生了变化。他说,那不是强奸,是嫖娼。
  
   
不是打不起官司,是拖不起,“拖”一字,不仅耗费钱财,还令人身心俱疲,更是因为没有确定的结果,让人有苦难言,因为“我”不是不办案,是要看“谁”来办,“谁”有资质,有经验;证据充足不充足,都有?哦,好,前面还有多少多少的案子没有办完,再不济,天灾人祸啊,证人证据都磨完了,好了,可以开庭了,原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谢谢!
然后,你还要等么?
11岁!他们也下得去手!恶心@
签名被屏蔽
>>>事件回顾
“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发生在2006年,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6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周军辉强行将被害人受害人带至被告人秦星、陈刚开设的“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当晚10时许,秦星安排店内雇员带受害人到柳子大酒店三楼一房内卖淫,收取100元费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二楼内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后周军辉与秦星结算,领走了卖淫所得210元。当日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仍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在此期间,受害人还被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四人轮奸,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发现报警后得以解救。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全国轰动,而受害人母亲唐慧希望法院判处七名被告死刑,但该案审理几经波折。直到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定,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对秦星等人的死刑进行复核。

>>>判决回顾

2008年4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星、陈刚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润、兰小强、秦斌犯强奸罪;被告人蒋军军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陈刚、周军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偿乐乐经济损失1万元,共计9万元。而一同参与轮奸的秦斌却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惩处。此外,不履职的民警杨某被“严重警告”。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蒋军军有期徒刑16年、兰小强有期徒刑15年。这次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甘元春、胡益华律师作为本案的刑事附民事律师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那些人渣就不应该出现在这个世界
这就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如何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当看到这种人,我就想世界上真有死亡笔记就好了!!!
看到这个新闻,感到特别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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