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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让道德与法律同行

  各国“见义勇为法”的侧重点并不一样,比如美国着重于保护见义勇为者,使他们不会因为在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欧洲则通常着重于惩罚那些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而在有些亚洲国家,比如新加坡,对于见义勇为则是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

  扶起跌倒的老人、抢救溺水或遭遇交通意外的儿童,这些普世公认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如今似乎正遭遇前所未有的道德冷漠危机。近期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小悦悦事件”,除了让那些冷漠的见死不救者受到愤怒的道德谴责外,也再次让国人反思文明时代的道德滑坡。

  而当人们审视那些冷漠者的行为时也会发现,很多时候其实是一种怕惹祸上身的心理在作祟。毕竟,此前已有许多例子证明:如果处理时稍有不当,见义勇为者很可能就会从英雄变为罪犯。因此,如何用法律去解除人们的这一心理负担,从而抑恶扬善,鼓励更多人勇敢地挺身而出,便成为当下全社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事实上,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西方国家,都有相应的“见义勇为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者免受恶意诉讼。不过,即便在这些有“见义勇为法”的国家,面对求助的弱者,有些人即使知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在自己有能力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旧选择不伸出援手。



  医生乘客最终选择出手相援

  “请问,有医生在此次航班上吗?有位乘客需要您的帮助。”飞机上的广播响起了乘务员的求助通告。

  来自旧金山的马修医生正在此次国际航班上,“作为一名妇科医生,我一般都是等着飞机上其他的医生来回应这类情况。”事后,马修医生回忆当时的情况说,“我当时认为在3万英尺的高空中,我没有必要工作。”

  一个多小时后,正在小憩的马修医生被广播里第二次传来的请求医疗救助的急迫声所吵醒。这次,马修医生意识到了情况的严重性,他来到病患所在的机舱并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一对焦急的父母正无助地看着他们痛哭的小女儿,她才18个月,刚刚学会走路,但是由于事故,她的腿缠上了石膏。

  马修医生看到小女孩的脚趾发紫,腿也浮肿了。他迅速判断出导致小女孩痛苦的原因可能是腿上的石膏缠得太紧。马修医生解开了小女孩腿上的石膏,小女孩立即停止了哭泣。

  据《纽约时报》报道,随着乘坐飞机的人数增多,乘客由于自身身体的问题或者其他情况,在飞机上需要医疗急救的人越来越多。从商务航线兴起时起,乘务员就开始通过向飞机上的医生乘客求助来进行医疗急救。但令人失望的是,即便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在正在飞行的飞机上面对医疗救助的请求,有些医生乘客也往往会犹豫不决。



  《好撒玛利亚人法》让好心人免责

  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虽然算不上严格意义的“见义勇为法”,但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免于受到恶意诉讼,继而打消旁观者由于害怕无意伤害被救者或施救失误而受到起诉的犹豫心理,从而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因而在美、加等国多年来一直被作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保护见义勇为者对受难者的死亡、伤残、残疾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见义勇为者行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识和使用合理的技能。

  2004年万圣节晚上,一个名叫亚历山德拉的加州年轻女子驾车撞倒了路边的电线杆,车子冒出滚滚浓烟,很可能会爆炸,而此时亚历山德拉卡在车里动弹不得。跟随其后的一辆车上有她的同事丽莎,她见状忙来营救,把卡在车里的亚历山德拉拽了出来。

  “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所以我才不顾一切将亚历山德拉从车里拖出来。”丽莎事后说。但是,由于丽莎缺乏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只能靠轮椅代步,而且经济收入极为有限。

  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这一事件引起了高度关注,民众的观点几乎一面倒:不能惩罚做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也会出错。

  2009年6月25日,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案于2009年8月6日生效。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对丽莎的控告。

  “见义勇为法”不仅出现在美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但是各国“见义勇为法”的侧重点并不一样,比如美国着重于保护见义勇为者,使他们不会因为在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欧洲则通常着重于惩罚那些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

  而在有些亚洲国家,比如新加坡,对于见义勇为则是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见义勇为的背后,法律不是全部

  为何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飞机上的医生乘客仍旧不能毫不犹豫地去救助病患呢?

  据《纽约时报》报道,一方面,在正在飞行的飞机上进行医疗救助,需要医生能独当一面,医生们往往会担心所面临的情况超出了他们的专业能力,而且有旁观者在场,有些医生会觉得不自在;另一方面,有些医生会认为他们做这些得不到任何补偿,即便《好撒玛利亚人法》可以让他们免于法律纠纷。

  因此,即便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面对需要帮助的弱者,有些人还是犹豫不决。一个人是否决定见义勇为,除了考虑到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在其他因素中,道德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方面。

  “我一直对那天的事情心怀内疚。”现在,马修医生只要在飞机上遇到需要医疗急救的情况,都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

  “如果当时我能立即提供帮助的话,那个小女孩就不会承受那么长时间的痛苦,我不会再让这种情况发生。”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见义勇为的背后,法律亦不是全部。




2011年11月01日08: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余瀛波  本报实习生 张丹
http://news.sina.com.cn/o/2011-11-01/082923395115.shtml
见义勇为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很难断定,被害人一口咬定见义勇为者其实是肇事者,又没有别的证据能证明见义勇为者不是肇事者,怎么办?
这需要法制的健全。
我还是希望我国也有这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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