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行的法律好不好不应该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吗, 理论解释是立法的时候干的事好不好. 我觉得专家没事还不如多研究研究案例, 分析分析社会影响. 都已经实行的法律还去抠字眼解释为谁好不很无聊么, 都进行过活体实验了,看实验结果不好么,亲!
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 新的法律的出现初期, 由于对新发理解的不熟悉, 对习惯观念改变的不适应会遇到一些不良反映很正常, 新的法律也需要根据社会反映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拜托,亲!用这种套路忽悠不好么.
我对新法不是很了解, 但是很不喜欢专家说话逃避,回避重点的方式. 前面看不太懂的就不说了, 后面答的部分把"女方"换成"男方"完全实用, 如:
实际上更强化保护"男方"
答:其实,最高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对"男方"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例如第17条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27条专门规定了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体现了对"男方"的法律保护.
......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男方"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男方"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男方"的生育权,明确规定"男方"擅自结扎不构成对"女方"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男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男方"买房的也不少见.
记录专家说话的可能故意没记录专家说话的重点, 而专家采取了赶作文的方式......我突然有一种专家和记者都是不得已的赶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