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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 家属无奈接受15万赔偿

他们面临的选择是:如不和解再审或许一分钱都拿不到


    据新华社电 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必须做出选择:接受这笔与他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的赔偿,但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绝接受,将自己承担孩子今后的心理治疗费、搬家费等,因为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依然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受害者的家长最终选择了前者,抉择的背后是精神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实。



    现实的困窘

    8月24日晚,4岁女童小浴(化名)在街边玩耍时,被郭玉驰掳至家中实施了强奸,郭玉驰系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性侵对小浴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父亲王先生介绍,尽管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是孩子少有从阴影里走出来的迹象。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注册会员王守莉认为,孩子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长期的、有效的专业治疗,也许五年都恢复不了。

    康复性的心理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对于这个以丈夫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的家庭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坚持的事情。

    困扰他们的不仅仅是孩子心理治疗的问题。案件也成了这个小县城街头巷尾的谈资。

    小浴的父亲已经打定主意,案件审理彻底结束之后,带着妻女离开大关。“只要没有人认识我们就行了。”王先生说。他们大概算了算账,搬家涉及到一系列费用是极大的负担。

    据刘女士介绍,一审之前郭玉驰家并未诚恳道歉,也未提出要进行经济赔偿,大关县法院一审也未支持赔偿的诉求。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开始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



    法律的困惑

    在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85万余元。

    但他们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分析,除了医院检查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的主体都是小浴的父母和亲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索赔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其中。”

    果然,9月24日,一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要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有三个途径:私下赔偿、法院调解、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是采用前两种途径,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

    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陈维镖认为,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最终,10月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驰的一次性赔偿,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状,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



    精神索赔只能“私了”?

    陈维镖指出,强奸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心理上的摧残。但是由于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量案件双方都采取“私了”解决,一些被告人则将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给人留下金钱能赎罪的错觉。“法律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陈维镖说。

    洪道德介绍,目前我国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诉讼,能诉讼的只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同时精神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

    洪道德认为,随着公民对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视,精神索赔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应该支持公民对精神损害索赔的权利,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




日期:[2013年11月5日]  版次:[AA23]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11/05/content_1964512.htm
本帖最后由 iamcarrieok 于 2013-11-12 23:19 编辑

官员奸淫4岁幼女,检察院法院岂能轮奸法律

作者: 转载自“帝国良民”博客.


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 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新华网10月9日)

国家干部,平时我们经常听到的就是吹嘘受党教育多年什么什么的,似貌思想觉悟超高的样子,实在想不到会在路边看到4岁幼女动起淫心,并抱入室内强奸,简直难以置信,到底是思想觉悟很高的干部,所以会出现在判决中“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赞叹。这样高的阶级觉悟,当然也就感动了当地检查院和法院的同仁们,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法院自然也遥相呼应,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但却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让人失望的是强奸幼女犯郭主任同志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受害者和家属道歉,又不道歉,又不用赔偿,居然也算法官眼中的“认罪态度较好”,不知道在当地法院法官的眼中,认罪态度较好是什么概念?社会负面影响如此恶劣的官员强奸幼女案,被检察院和法院明显联手轻判,不但让群众无语,也令法律蒙羞。

毫无疑问就象本案律师所说的,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犯罪后却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其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受 害人年仅4岁,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然而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仍然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有网民翻出中国现行的《刑法》,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试问国家干部强奸4岁幼女难道不算情节恶劣吗?

法律条文当然是针对所有犯罪分子,无所谓官员者老百姓,但从社会影响上来看,边4岁幼女都不放过,本身就性质严重,而作为政府官员,这种强奸幼女罪行其社会影响力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之大,足以依法从重处罚。

那么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如此轻判,到底是何意思呢?不道歉、不赔偿,这算认罪态度良好?其对幼女及其亲人的身心伤害难道按法院的说法需要“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吗?请问法官,精神损失算不算损失?无良的法官竟然判决“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真是岂有此理!当地官场真是蛇鼠一窝。

这样的判决,在大多数人看来不但匪夷所思,而且明显有官官相护、玩弄法律之嫌,尤其当今社会,官员、校长、老师、富豪强奸幼女案、或按法官们喜欢用的“嫖宿幼女案”层出不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不能保护幼女本身就是社会之耻,而司法不能彰显正义,岂不更是法律之耻?禽兽官员连4岁女孩都不放过,云南当地检察院和法院你们真的觉得判5年很开心吗?你们有权有势很牛逼吗?你们觉得法律是可以被你们任意轮奸的玩物吗?



http://observechina.laogai.org/c ... 8%E6%B3%95%E5%BE%8B
强奸是重罪,受害人也无权直接撤诉。
现在只要发生强奸的就应该重判,有一个算一个的,到时候看有没有再敢作案的(其实老是说韩国不好怎么样的,但至少那个国家做到了能把强奸幼女的犯人化学阉割,而到了咱们自己的国家却是出钱就好办,就好谈)
晕啊,强抢幼女,花点儿钱就摆平了??????????无语。。。。。
这个小孩子基本上一辈子都会有阴影了。。这点钱在有些城市买个厕所都不够,怎么小还能下手。太恶心了。。性质很恶劣了
让这些人都去死吧,强奸幼女的抓住一个杀一个,看看谁还敢!说到底不过是官官相护罢了!
话说其实15万在那个小地方可以买一条人命了,家属们接了15w等那人入狱了买他最重要的家人的命好了,虽说罪不及家人,但是有那样的爸爸/儿子/老公还不如先死了算了╮(╯_╰)╭我家这边在九几年的时候还出过买为富不仁的渣渣小命的,据传说才花了27万→_→【九几年的27w其实很多了】,据说中央正准备改革,我觉得这次挺靠谱的,可惜时间不等人啊,现在世道就这样啊,为了能在他被监狱里的大哥们玩坏之前让他感到锥心之痛,没办法啊,最好的办法就是买他家人的命了_(:з」∠)_
长风万里三尺剑,一庭花草半床书
等等,话说这是多久以前的事了?我记得中央台以前曝光过的吧?后来打回去重新审了的吧?后续呢?
长风万里三尺剑,一庭花草半床书
好可怕,这不是刑事案件么,为什么可以不判刑。
本帖最后由 iamcarrieok 于 2013-11-13 01:08 编辑

這是比較早前的報導
從這兩則新聞看來,我想應該是民事和解,賠償15萬
至於刑事還要再審,看判刑5年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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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被判5年案发回重审

2013年10月19日 08: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艳龙


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的案件又有最新进展。记者18日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决定将此案交由大关县法院再审和重审。    

2013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随后,郭玉驰被捕并移交检方起诉。检方起诉建议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向昭通中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受害人家属申请大关县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10月11日受理申诉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大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诉。昭通中院受理后,经研究,于17日决定,将郭玉驰强奸幼女一案刑事部分指令大关县法院再审,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并要求大关法院合并审理。


http://nb.ifeng.com/gngj/detail_2013_10/19/1352352_0.shtml
唉,这对父母可以花15W买点硫酸,弄死那法官了。。。
如果能再有点勇气去当个乞丐就好了。。。
这个法官绝对有问题,一查估计又有一串要落马。。。
云南关于强奸案出过好几个奇葩的判决
看到这样的报道,你觉得中国还能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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