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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尘回忆录 - 倓虚大师传略 - 传法不传座(一 0 七)

5已有 7029 次阅读  2014-02-19 10:32   标签影尘回忆录  倓虚大师 

影尘回忆录(册)

 

倓虚大师自述  - 湛山倓虚大师门人大光记

 
 
续 ...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是决定‘传法不传座,’那么凡是接过法的人,就不许接座了吗’凡接过座的人,就不许接法了吗?不然!这里可用四句料拣说明:一、‘传法不传座;’二、‘传座不传法;’三、‘法座俱传;’四、‘法座俱不传。’

 

第一:‘传法不传座’者,例如某寺,历代传持某宗法派,先后到该寺来参学者,有诸方禅众;及教下学子等,不下数百人或数千人。寺中主持人,先后就其中对某宗教义有相当研究而又严持戒律品学兼优者,拣选一人;或多人,一一传与某宗法卷,以期法脉绵延。这些受法的人,或有在某寺久住者;或有散而至于他方者,各随因缘,分灯扬化。这就是所谓‘传法不传座。’如果认为‘传法必须传座’的话,则一、所有受法人,必个个认为自己是固定法嗣,而对寺务加以干涉;二、升座时必有争执;三、受法人或先精进而后退堕,对传座事不能担当,必将误事。

 

第二:‘传座不传法’者,亦可依喻说明:如甲寺为禅宗,乙寺为律宗,甲寺的前几任方丈,均为有道有德之高僧,对寺务料理相当,法缘殊胜。传到后几任,以人才缺乏,已一代不如一代,门庭渐趋衰败,依甲寺惯例,每于选任住持时,必于甲寺禅宗一系中,拣选已接法之适当人才,公选为住持,但至今人才缺乏,已无适当之接法人才可选,若敷衍了事,对住持人才物色一烟火习气;愚痴;而又无行持之人勉强升座,则寺务将从此零落不堪了。是时乙寺方兴未艾,某大德、年高腊长,福德具足,在乙寺或已当住持退座;或未当住持清修,是时甲寺之同居大众,可将乙寺某大德请来甲寺升座当方丈,一本甲寺例有家风规矩,次第实行;重振法门,前者为前任;后者为后任(如前为六任后为七任)不受任何法卷所限制。

遇乙寺如此时,甲寺亦然,或同宗同派,均可准此而行,是为‘传座不传法。’若必固执于‘传座传法’者,则甲寺某大德,已年高腊长,德望行持,诸多超过前人,必不欲与一青年人作法子,而青年人亦必不肯收一老步龙钟之人作法子,若必如此,是为区区传法卷之小事,而误重振法门之大事了。

 

第三:‘法座俱传’者,如有一僧,久住某寺,品学兼优,尤能精勤用功,严持净戒,素为人所器重。寺主对此人,或已传法;或未传法,值该寺前任住持退座,寺众以十方选贤制,请此僧人接座,此人如未接法时,前任住持,默识此人为一载道法器,于升座以前或以后,并可传此人一法,是谓‘法座俱传。’但此传法,是前任住持,以法系所关,以个人之识见传与之,同时或传一个;或传多个不等;而传座则是经十方人之推选;或同宗人之特派,虽为‘法座俱传’,但‘法’与‘座,’仍是两件事,不能以‘法卷’为住持之左券。若必如此,则凡有法卷者,皆可以此为保障,而把握寺权,争为住持;其已为住持者,亦可把持为私有,而不外传了。

又或甲、乙、丙、丁、等寺为同宗同派,甲寺现住持,为传本宗法卷第十代;乙寺现住持,为传本宗法卷第十五代。或值甲寺无适当住持人选,而值乙寺有人时,可就乙寺中已接法未升座者;或已接法升座而又退座者,公推派其为甲寺继席人。其余乙、丙、丁等寺值此情形时亦然,一切不受法卷代数所限制。如此则既可使该宗之法系不绝;亦使寺务承继有人,寺纲不坠,亦是‘法座俱传’之例。若必以现住持为准,泥于‘传座必传法。’‘传法必传座,’则虽本宗人相接,而十代接十五代之‘法’‘座’不宜;十五代接十代之‘法’‘座’亦不宜,是为胶柱鼓瑟,理事俱废了。

 

第四:‘法座俱不传’者,十方常住十方僧,一寺之中,南北过往僧伽,什么样的人都有,所谓‘凡圣交参,龙蛇混杂,’择其特别持戒精进者,或传法或传座,若普通一般禅客,则在‘法座俱不传’之例了!

 

我说这些话的意思,并不是把传法这一事废掉不让大家传,是希望大家今后传法的时候,不要滥传;不要传法还附带著传座的条件,指定接法人为固定法嗣,专传法子,好歹都要接某处的座,这样是会起争端,误正事的。

 

我向来是本著「传法不传座’的做法去行,例如现在在我以下,有的人是已竟接法而并未接座的,如仁智、仁道、真法、等;也有的人是已竟接座而并未接法的,如德一、慧一、慧闲、寂仁、等。我这一主张,固然不敢一定希望南北各寺院;各宗派,遵照这样去行,可是;既然大家不以我为苦恼,来跟我学,我总希望,凡是最初由我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几处地方,今后总要遵照‘传法不传座’的制度去行,这样门庭才能不坏;佛法才能久住。选派住持接座的时候,固然首先要就本宗培养已竟接法的人去选派,可是总要分清‘法’与‘座’是两件事,‘法’是本宗历代相传的巨集法系统,是以个人的见识而传的,是属于自利的;‘座’是后任继前任,维持寺务的任期,以大众共同的意见特派或公选的,是属于‘领众’利他的。座的升迁与退让,一切不受法卷所限制。

 

唉!末法时代,一法立则一法弊,究竟按照这一法去行,就不会出弊端了吗?这也不一定,不过我的意思是补偏救弊,择轻躲重,必不得已的办法,今后会不会再出弊端,就看大家对此法实行之居心出发点如何了。

 

 

待续 ... 

来源:http://bookgb.bfnn.org/books/02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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