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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过一个案子,大概就是北京的老两口要给国外的儿女凑钱,就把国内的房子卖给了亲戚,亲戚蒙老两口不懂行情,作价200万。后来儿女投资失败回国定居,发现房子被明显贱卖了,把亲戚告上法庭,理由就是不合理合同,不正当得利之类。
本帖最后由 alicelan 于 2016-9-2 12:37 编辑

合同都是房产商拟定的,当然对房产商有利。可以告房产商违约,要求退定金,赔违约金。这种情况房产商应该会给原来客户优惠价,这位女士可以协商着买套小房子。但是如果想要以14年前原价拿房子,那也是异想天开了。。。这跟法院真没关系,即使钱放银行,十几年也快翻番了
根据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所以,拿着原合同要求原价交易是不现实了,而且付的还是定金而不是首付。对方在退定金和违约金后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老家房价十几年涨了快5倍了。任何一个法官都是这种评判。与其在这里纠缠,不如及时止损。拿优惠价赶紧买个小房子住进去,总比那笔40万放在银行一直存活期强。这样对事主确实不公平,但还是那句话“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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