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所以,拿着原合同要求原价交易是不现实了,而且付的还是定金而不是首付。对方在退定金和违约金后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老家房价十几年涨了快5倍了。任何一个法官都是这种评判。与其在这里纠缠,不如及时止损。拿优惠价赶紧买个小房子住进去,总比那笔40万放在银行一直存活期强。这样对事主确实不公平,但还是那句话“止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