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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文] 古代礼制(zz)

第一节  


一、礼的内容

远古的礼制,今天能了解的不多。春秋时期的孔子已经叹息夏、商两代的礼文献不足,
难于研究了。目前能够系统研究的礼制,可以上溯到周代。周人的礼,在很多方面是后
代礼制的渊源。这里谈古礼,就从周礼讲起。

古代所谓礼,不仅是社会生活中的规定和仪式,还包括国家政治的制度在内。从种种史
实考察,在当时礼和法律、官制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许多政治、法律方面的规定都
见于礼的内容。如著名学者章太炎《检论》—书所说:“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
制、刑法、仪式是也。”到了秦、汉以后,官制、法律同礼的界限逐渐分明,礼就专指
章氏所谓“仪式”,与近现代人关于礼的概念渐趋一致了。

(一)古代五礼的划分及相关文献

传统的说法,把礼划分作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类,称为五礼。这一说法起
源于现体的《周礼》一书(详见该书的《大宗伯》章),后来为历代礼学家所沿用。例如
清代学者秦蕙田编著《五礼通考》,是一部内容详赡的名著,即是按五礼的划分通论古
代礼制的。还有不少学者以五礼为纲领,考察历史文献所反映的礼制,如宋代有张大亨
作《春秋五礼例宗》,将《春秋》经传所记有关事迹,一一分属于五礼。体例类似的较
晚著作,有元代吴澄的《春秋纂言》、明代石光霁的《春秋钩玄》、清代姚彦渠的《春
秋会要》等。这些书用《春秋》的实际事例把五礼的规定具体化,对理解当时的礼制很
有裨益。
(二)五礼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1.吉礼

吉礼,据《周礼》讲,就是祭祀的典礼。古代认为祭祀是“国之大事”,故而把吉礼列
为五礼之首。当时的祭祀种类繁多,《周礼》一书中开列的对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
命、风师雨师、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泽以及四方百物等祀典,都属于吉礼。《春
秋》经传所记大小祭祀不可胜数,据姚彦渠《春秋会要》统计,有郊、大雩、褅、烝尝
、日月、星辰风云、社稷、五祀、四望山川、先农等项,大致和《周礼》相合。

2.凶礼

    凶礼,一般理解是指丧葬,《春秋会要》所载凶礼的事例,如周王崩葬、鲁公薨葬
、夫人薨葬、诸侯卒葬之类,都不超出丧葬的范围。不过,依《周礼》所载,除丧事以
外,凶礼还应该包括对天灾人祸的哀吊。比如饥馑、战败、寇乱,当时都要有哀悼的仪
式,也当列

入凶礼。

       3.军礼

军礼,顾名思义主要是指战事,实际还包括若干需要动员大量人力的活动,如田猎、建
造城邑等。《春秋会要》所列举属于军礼的事例,有校阅、蒐狩、出师、乞师、致师、
献捷、献俘等项。古代的大规模狩猎,常常是依军事组织进行的,实际起训练和检阅武
力的作用,所以军礼包括蒐狩是很自然的。

4.宾礼

宾礼,指诸侯对王朝的朝见、各诸侯之间的聘问和会盟等等。这在实行分封制的周代,
出现相当频繁,如《春秋会要》所记,有朝聘周王、王聘诸侯、锡命、公朝大国、大夫
出聘或来聘及诸侯间的会、盟、遇等类事例。

5.嘉礼

    嘉礼,其内容比较复杂。以《春秋会要》所辑录的事例论,有婚礼、冠礼、飨燕、
立储等类。据《周礼》所述,在上述各项外,诸侯间的庆贺、朋友间的宾射,也都属于
嘉礼。
二、古代礼制的性质

(一)古代礼制是维护当时社会等级的有力工具

这一点,古人也是意识到的。《礼记》中有一篇《坊记》,其中记载孔子的话说:“君
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
坊淫,命以坊欲。”“坊”就是堤防的“防”。孔子认为礼是限制人民逾越的一种堤防
,所以他又说;“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诗》云:‘民之
贪乱,宁为荼毒,’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
犹有畔者。”分封诸侯不准超过千乘车的军力,建造城邑不准超过一百雉(高一丈,长
三丈为一雉)的规模,卿大夫之家不能超过百乘车的军力,这些都是当时的礼制规定,
也就是维护君主利益的等级堤防。

正因为礼有这样的作用,古代统治阶级对礼十分重视。孔子论礼说:“夫礼,先王以承
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
而无礼,胡不遄死?’(按此系《诗经·鄘风·相鼠》篇的诗句,是春秋中叶卫国的诗。
)是故夫礼必本于天, 殽于地,列于鬼神,达子丧、祭、射、御、冠、昏(婚)、朝、聘
,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这段话见于《礼记》的《礼运篇》。这
里把礼的原则提高到与天地鬼神相通,又贯彻在各种具体的礼制之间,认为只有遵循礼
才能治理天下国家。礼的重要性,在这段话中可以说表达无遗了。

古代各朝都设有专门管理礼制的官职。在周代,礼制的管理属于宗伯,后世逐渐演变,
就成为礼部。西周时,有关礼的知识主要由官吏掌握,即所谓“学在官府”。到了东周
,礼的知识与礼官逐渐分离,出现了礼学。其主要的倡导考是孔子创立的儒家。

现存儒家经典十三经中,有三部是属于礼制的,称为三礼,即《周礼》、《仪礼》和《
礼记》。《礼记》又称《小戴礼》,另有《大戴礼记》—书,也可参看。儒家崇尚繁文
缛礼,在当时就受到墨子等的批评诘难。此后,礼—直是束缚压制人民的一种力量,特
别是宋明理学家所倡行的礼制,或称礼教,成为广大人民精神上的桎梏。南宋朱熹所编
《家礼》一书,可以作其代表。历代进步思想家为突破这种束缚作过不少斗争,尤其是
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思想家们对礼教作过犀利的批判。
(二)古代礼制是不平等的

很多人都知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两句话出于《礼记·曲礼上》,为许多
讲古代礼制的书所引用。庶人是古代被统治的—般平民。唐代孔颖达《礼记正义》说:
“‘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
人行也。”庶人贫苦,又终日从事农业劳动,不能依照当时礼制举行或参加各种典礼,
礼制也不把他们包括在内。《礼记正义》又说:“‘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
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
……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大夫是统治者,是贵族,如有
罪,专有特殊的规定,即《周礼》所谓八议,而刑书则不把他们包括在内。由此可见,
古代的礼和法律一样,是公开不平等的。

研究古代礼制.对探讨当时社会和文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古代社会,要认识其等
级和阶级的构成;研究古代典章制度,要把握其原则和精神,研究古代思想文化,要分
析统治思想的基本内涵。这些,都离不开对礼的研究。
(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礼制

古人已经意识到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礼,例如《礼记》—书中的《礼运》篇,对
礼的起源和发展作了概括的描述:“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饮,
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段话所描写的是远古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
也就是当时的礼。根据人类学和民族志的材料,原始社会的人们确有许多这一类的行为
。可以算做礼的起源。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礼成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礼规定了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界限,规定了社会各个等级的尊卑贵贱,因而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这便和原始社会的礼有本质的不同了。
三、礼制举例

古代礼制非常繁琐复杂,而且由于文献不足,相当一部分目前还不能了解,要对各个时
代礼制的细节详细介绍,是比较困难的。这里选取几个例子,可以窥其一斑。

(一)婚礼

1.周代婚礼

按礼书的记载,周代结婚的年龄是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
多延迟到二十三岁。古人年龄是以足岁计算的,所以当时的婚龄是相当晚的。

《仪礼》的《士昏(婚)礼》篇,详记了士这个阶层婚礼的过程和仪注,士以上阶层可以
类推。下面介绍婚礼的大略过程,至于具体仪注,穿什么服饰,怎样行走等,不细加说
明。

①议婚

议婚时,男家请媒人向女家说明缔婚的请求,以雁作为礼物,叫做纳采。所派遣的人执
雁,向女家主人请问女子之名,叫做问名,这时女家要设酒进行款待。男家得知女子之
名,即进行占卜,看婚姻是否吉利。获得吉兆,要告知女家,仍用雁为礼物,叫做纳吉
。此时双方婚约已定,男家要送给女家玄纁、束帛、俪皮(两张鹿皮),叫做纳徵。最后
,男家再用雁向女家请问合婚日期,叫做请期。

②婚期

到了婚期,新郎亲往迎接新娘,乘黑漆的车,前面有人执烛前导,后面有两辆从车。准
备新娘坐的车也是这样。到女家,新娘已打扮好,立在房中。新娘之父迎于门外,把新
郎接进家中。这时男方仍有雁给女方,新郎行礼而出,新娘随行,她的父母不送出。新
郎亲自驾车,请新娘上车,然后由专门的驾车人代替新郎赶车上路。新郎便乘上自己的
车,先到自己家门外等候。

新娘到达,由新郎接进家门,设宴共食,有规定仪节,即所谓合卺。宴后,新郎、新娘
脱去礼服。新郎入室,亲手摘下新娘的缨饰,这时撤出室内的烛,婚礼遂告完成。

第二天早晨,新娘要谒见舅姑(公婆),以枣栗献于舅,乾肉献于姑,然后还要向舅姑进
食(以上参考李安宅著《<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

2.汉代婚礼

汉代的婚礼,不少地方沿袭古礼。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研究,汉代男子有十五
六岁而娶的,女子有十三四岁而嫁的。王充《论衡·齐世篇》已指出,礼虽言男三十而
娶,女二十而嫁,当时并不奉行。汉昭帝始立,年仅八岁,立上官安之女为皇后,年仅
六岁。至于汉代婚礼的具体仪式,则多与古礼相似,不过史籍所记多为皇家贵族事迹,
自然比《士昏礼》要奢华得多。

3.古代礼制有关婚姻的规定基本上是以男子为本位

应当指出,古代礼制有关婚姻的规定基本上是以男子为本位的。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大
戴礼记·本命篇》所说的“五不取(娶)”、“七去”、“三不去”。

① “五不取(娶)”

“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就是说
,有“悖逆”罪行的家庭的姑娘不能娶,恐其“逆德”;有淫乱行为的家庭的姑娘不能
娶,恐其“乱人伦”;直系亲属中有因罪受五刑的或有患残废疾病的女子也不能娶,因
为这是“弃于人”或“弃于天”的,还有母亲早死,因而年长逾过婚龄的姑娘也不能娶
,这是由于这种女子缺乏母亲教导,“无所受命”的缘故。

②“七去”

关于离婚的规定,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
去”。不孝顺公整的妻子要离弃,是由于“逆德”;没有子裔的妻子要离弃,是由于“
绝世”,就是绝后;有恶疾的妻子要离弃,是由于不能参加祭祀。至于淫、妒、多言,
更是当时男子常用来离弃妻子的罪名。

③“三不去”

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就是说,如果
妻于没有娘家的,曾经侍奉已死公婆的,还有曾共经贫苦生活的,都不可离弃。

值的注意的是,《本命篇》所说“五不取”、“七去”、“三不去”已经是偏在男子一
方的了,可是后世大家只记得“七去”,叫做“七出之条”,对“三不去”却多忘记了。
(二)冠礼

冠礼实质是一种成年礼。过去已有学者指出,很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民族都有成年礼
。男女青年到了规定年龄,必须举行一定仪式,才被承认为氏族的完全成员。冠礼正是
远古这种仪式的遗留。

据礼书载,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仪礼》一书中有《士冠礼》篇,详述士阶层冠礼
的仪节。冠礼在宗庙举行。将要加冠的青年的父亲先要用筮〔一种占卜方法)决定行礼
的日期,并且用筮决定请哪一位宾为青年加冠。确定后,把日期通知宾家。到行礼那一
天,早晨将一切准备好,将要加冠的青年立于房中。其父请宾进门,入庙就位,将要加
冠的青年出房就位,然后行礼。宾把规定的服饰加于青年,共行三次,称为始加、再加
、三加,于是以酒祝青年。青年由西阶下,去拜见他的母亲。见母后,回到西阶以东,
由宾给他起字。于是礼成,青年之父送宾出庙门。被加冠的青年见他的兄弟姑姊,随后
再见君和乡大夫、乡先生等。其父以酒款待所请的宾,送他束帛、俪皮,最后敬送出家
门。

与冠礼对应,古代女子十五岁行笄礼,其详情已不可考。
四、宗法

过去曾有人把中国古代的社会叫做宗法社会。这个词,从社会发展的阶段划分来看,当
然是不够妥当,但是宗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确曾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当时礼制的许多
问题有关,是我们必须研究的。

关于宗法的性质和内容,历代学者有不少争论。到近代,随着宗法的最后遗迹渐归消灭
,大家对什么是宗法慢慢忘记了,有些论著里的叙述很不准确,又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
解。下面根据文献记载,就这一问题作一最简单的介绍。

(一)以嫡长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系统叙述,最早见于《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这两篇文字都相
当艰深古奥,不易理解,这里不便逐句解释,只择取其中最重要的几点略作说明。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原则,其主要精神是嫡长继承制。

周王的传位依嫡长子继承制进行。长子以外的其他王子,自然也必须分出去。在周初,
王朝的势力正在扩展的时代,很多王子被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如成王时,仍有不少
可供分封的疆土,除他的弟弟外,周公的诸子,因周公有特殊的功绩,也得到分封。此
后,周朝疆域基本固定,分封的可能就减少了,但史籍上仍有宣王中兴时将其弟友分封
于郑的记载。在不是分封的情况下,王的诸子留在王朝为卿大夫,就和诸侯的别子的情
形没有什么分别。

过去很多学者认为宗法是周人创始的,因为宗法的核心是嫡长继承,而商朝则实行兄终
弟及。这种说法,始倡于王国维的名文《殷周制度论》。近些年,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
深入研究,有些学者指出,商人也通行嫡长继承。例如商王室的世系,第一代王是大家
都知道的汤,又名太乙。太乙的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仲
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继承,而且太丁在商朝祭祀里仍被作为王对待。又如
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己也死于继位以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孝己在祭祀中也有
地位,称为祖己。还有商王帝乙第一个儿子名启,由于生时母亲是妾,不能成为太子,
封于微,称微子启,他的母亲后来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纣,立为太子,就是商朝末一
代王帝辛,从这些事例看来,商朝已有嫡长继承的规定,也就是有宗法的雏型。

按照《大传》和《丧服小记》以及两篇注疏所论,宗法的施行范围主要在大夫、士的阶
层。清代学者程瑶田所著《宗法小记》对此有详细说明。从各方面材料看,周代的宗法
确实是在占统治阶级多数的大夫、士的范围内实行的。至于后世的有关制度,由周代宗
法发展演变而来,自然就不限于这一范围了。
(二)大宗、小宗、始祖

宗法最基本的一点,是大宗、小宗的区分,而大宗、小宗的确定,必须从一个家族的始
祖讲起。周代大夫、士阶层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例如鲁国是周初分封的诸
侯国,其国君是按嫡长继承的传统世袭的,常理以嫡长子继承为君,国君的次子以下各
子,即嫡长子的弟弟,就是别子。别子与长子即继位的哥哥不同,必须分出去自立一家
。这些别子是国君(公)之子,也称为公子。所以郑玄注解《礼记》就指出别子即公子。

别子立为一家,成为这一家的始祖,这叫做“别子为祖”。别子的长子、长孙、长曾孙
……,也按嫡长继承的传统世袭,世世以作为本家始祖的别子为祖,称为大宗,一直传
下去不再改变,所以说“大宗百世不迁”。

别子的长子是大宗的继承人,但他还会有次子或更小的儿子,即所谓庶子。同样,别子
的长子、长孙、长曾孙……也都会有庶子。这些统统属于小宗。

大宗始终继承别子,所以说“继别为大宗”。小宗各继承其第一代庶子,各代继承其父
(祢),所以说“继祢为小宗”。

宗法原则所体现的血缘关系虽然看不见,但在生活中有不少具体标志。最明显的莫过于
丧服,就是在血缘关系网中一人死了,有关系的人应遵守规定用特定的服饰,以志哀悼
。随血缘的远近,丧服有所不同。小宗的血缘关系超过五世,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
以说“小宗五世则迁”。具体说来,小宗的第一代庶子,传到五世以后,就不再为他服
丧,各代庶子分到四从,也不再宗原来的小宗。这在礼制上叫做“祖迁于上,宋易于下
”。

在由大小宗构成的家族中,继别子的大宗居族长的地位享有—定的特权者,称为宗子。
别子作为公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贵族的身份即由宗子承袭。由此可见,宗法制与古
代的等级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例如春秋时期,鲁国的“三桓”出于鲁桓公三个别子:
公子庆父的后人为孟孙氏,公子牙的后人为叔孙氏,公于友的后人为季孙氏。“三桓”
是鲁国掌管国政的主要贵族。其他诸侯国也有类似的贵族,都出自公室,故称公族。只
有晋国,由于政治  斗争的原因,群公子多被诛灭,六卿都不是公族。

严格意义的宗法限于别子以下的大夫、士阶层。不过,卿大夫以上的天子和诸侯也存在
这种嫡长继承的宗法原则,而且从《诗经》等书来看。天子也可称为宗子。这种血缘关
系原则,在某些方面和大夫、士的宗法是相类似的,也可认为是广义的宗法制度。

   先秦的宗法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有遗迹存在。由汉到唐,崇尚门阀谱系,即与此
有关。宋代理学家多提倡恢复宗法,如张载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
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
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
,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南宋以后,家谱之学又盛行起来,成为封建时代维系家
族的重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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