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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判了十年,从梦鸽的一错再错说说中国法制现状,科普扫盲贴

本帖最后由 黑猫一只 于 2013-9-27 13:40 编辑

我有预感,这贴可能被砸鸡蛋哈哈哈~
如果砸,请深砸,记得帮我砸出一个鸡蛋超人的勋章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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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亲的帖子基本说了前因后果,现在从技术角度分析哈。
转帖,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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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未成年人,同案犯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唯有李某某,由于他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突出,在法庭上的公然翻供,拒不认罪,法庭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由于李某某被认定为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依法判处了十年实刑,该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附注:
  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为什么同案犯的刑罚差别如此之大,法院的量刑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考虑,楼主在这里给诸位大致科普一下:
  在罪名和犯罪事实被认定之后,量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犯罪主体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2、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其中从犯的量刑肯定比主犯要轻;
  3、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认罪态度差的酌定从重;
  4、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其他三人的的轻判跟这个因素密切相关。

关于李某某能否会被假释的问题,刑法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李某某是强奸且判刑十年,所以属于法定不能假释的类型,在目前的情况下,李某某通过假释途径及早出来是不可能的。

在目前的刑期下,李某某想及早出来,只有通过好好表现减刑这一条路了,但是好好表现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悔罪表现,看李某某现在的情况,悔罪有点难度吧,即使在监狱里改造得好,争取到减刑,减刑的幅度跟次数也都有限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恐怕李某某最少也要住到八年以上方可出狱。

  关于李某某曾被劳教一事,很多筒子们提到他有前科、构成了累犯,理应加重处罚,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劳教是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操作的)对违犯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违法分子做出的行政处罚,就像你偷点税构不成犯罪被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是一样的道理,与犯罪分子经过法院判决做出刑事处罚是两码事,被劳教过不能说有犯罪前科,只能说一贯表现不好而已。

本案中有两名罪犯被处于缓刑,在这里也做一个科普: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未成年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只要有悔罪表现,一般都适用缓刑。

  缓刑都有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缓期执行的年限最少三年最多五年,即可能是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

有一部分网友觉得李某某及同案犯很冤,本案的某些事实在不懂法律的人的眼里也确实有耐人寻味的地方,但是,这部分网友选择性忽略了那些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一味地抱着细枝末节不放那个,导致了观点的分歧跟偏差,我在下面着重分析一下。
  1、杨某的身份 从本案现在披露出来的事实来看,杨某的行为确实有失检点或者是不够自重的地方,甚至有网友说她就是失足妇女(这种说法并没有过硬的证据),可是不管她的身份是什么,只要是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被人强迫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强迫人的行为就是强奸,受害人的身份不决定强奸罪名是否成立,仅仅可以作为一个在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道理很简单,可是有人就是想不通,抓住杨某的身份大做文章,好像一个女的作风有问题男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似得,他们没有想过嫖娼也首先是建立在女方同意出卖自己的身体的基础上的,哪怕是卖淫女因为嫖资太少不同意,男人强行为之那都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女方提出控告男人照样是强奸。

2、事发后杨某没有立即报案,反而杨某一方向李某某一家发过索要财物的短信
  这是梦鸽一方攻击杨某的关键所在,梦鸽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海淀区公安局举报公安部门不予立案,为此梦鸽不惜放下身段上访,现在看来信访部门也没有及时为她主持公道,说杨某一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细看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其实并不符合该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逼迫被敲诈勒索人支付无义务支付的款项,如果本案中李某某五人的强奸罪名不成立,那么杨某一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试图非法占有,但是如果李某某五人的强奸罪名成立,李某某等人本身就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杨某一方的行为不过是想提前索要自己的赔偿费用,这种行为就不能说是非法占有,而是合法占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海淀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于法有据。

3、被害人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
  估计这就是梦鸽理直气壮的一个重要因素,她和很多不懂法的人都认为只要没有在受害人的内裤上检测到精斑就证明双方没有发生性行为,强奸罪名就不能成立,这真是典型法盲的论调。
  我国强奸罪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一般情况是只要插入,不管是否射精都成立强奸罪.如果女的不满十四周岁那就用接触说,只要接触到性器官就是强奸罪.
  如果梦鸽了解这一点,就不会因为没有在杨某内裤上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而忘乎所以到让儿子当庭翻供否认强奸了,就不会在那样的情形下仍然顽固地坚持自己的儿子无罪了。
  可是她请的律师肯定了解这一点,为什么没有提醒她,很令我费解。

关于在杨某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及其他同案犯的精斑一事,我想经常喝酒的男士应该有此经验,喝酒过量的时候房事很难射精,据受害人律师说被害人还曾经给几位手淫过,这样这几位在轮奸时不曾射精,不足为奇。
  本案认定这五人存在轮奸杨某的事实,应该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1、首先是受害人陈述2、五名罪犯的口供3、案外人李某的证言
  本案最难以作假的地方在于他是一起共同犯罪,同案犯被隔开后分别被问口供,事先没有串供,几个人又不是经常出入看守所的很有经验的惯犯,在办案民警的反复追问下说谎是很难的,几个人的口供相互对照、相互印证,案件的真相很快就浮出水面了,再加上案发后大家各自都想洗清自己,利益冲突的结果就是同案犯相互揭发,根本不会出现一个人说对自己有利的谎大家都帮你圆谎的。而梦鸽竟然连这点常识都没有,以为在法庭上上李某某说谎会蒙混过去,真当其他人都是来打酱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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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八。
  4、杨某收了2000元“嫖资”的现实
  根据梦鸽一方披露的消息和杨某一方的回应,可以确定杨某在事后确实收了李某某等五人2000元的“嫖资”,按照我们的惯常思维,这种收费性服务就是卖淫嫖娼,海淀公检法却把它办一个强奸案,这怎么都有点牵强啊,尤其是,很多热衷于此项活动的大小色狼忧心忡忡啊,这样都能弄成强奸,以后狼族可咋活啊-----泪奔啊---

  这样想的筒子们是没有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我在这里对强奸案再做一个深入的科普:
  古老相传了一句有名的箴言:奸出妇人口,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是否是奸情,很大程度上在于女方的表态,女人说有才可能有,女人说无那就是没有。
  卖淫嫖娼跟强奸的分野也在于:女人会不会控告男方违背了她的意志,并且,控告男人违背了她的意志她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这一点(孤证不定罪)。
  在通常情况下,男女一对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事后女方收了男方的钱财,女方若反口说被强奸,男方不承认强奸,这时候女方如果没有其他她遭受暴力的证据,仅仅靠她的供述,强奸是不可能被认定的,这个控告就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大小色狼们还是放心吧,一般的嫖娼对方收费了你就不会被认定成强奸。
  但是如果你是在宾馆开房,而且凑巧宾馆房间里有摄像头,在你跟卖淫女做爱的过程中你有殴打或胁迫的行为,如果这时女方控告你强奸再加上宾馆房间的录像资料,男方的强奸罪名就可能会成立,所以,还是要劝说各位蛮子兄的同好们,开房需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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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本案上,杨某已经控告李某某等五位对她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时候如果这五个人异口同声说没有,只是嫖娼,且给了钱,均肯定对其没有任何暴力胁迫行为,几个人的供词高度一致,那么,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卖淫嫖娼事件,即使再上纲上线,顶多给几位一个聚众淫乱之罪名,无论如何跟强奸都搭不上边的。
  以上的假设其实没有任何可能性,共同犯罪的五个人,同心同德、不被各个击破、不被分化叛变,需要事先充分串供且个个均由极高的智商和强大的心理防线,现实生活中上哪里去找这样的五个人呢?
  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李某某等五位进了公安局之后,没几个回合,就全招了,招认的内容无非是这几个内容:打了、轮了、都上了,据说李某某自己就三次供述了自己打骂杨某的经过,几个人为了推卸责任,争先恐后地招认了小伙伴的违法行为,五个人的供词相互印证,唯有真话才能合乎逻辑,唯有真话才能经得起调查,每个人也根本没有再撒谎的机会。
  这个时候的强奸罪名就完全可以认定了,几个人的供词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各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法院给他们几个定性为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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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很多筒子们都看明白了,当李某某等五人的强奸事实不成立时,这两千元钱就可以认定为嫖资,如果李某某等五人的强奸事实成立,这两千元钱就不能算是嫖资了,完全可以理解为几个人为了掩饰自己犯罪对被害人的补偿行为,被害人有没有收取这两千元钱对本案的定性并无影响。
首先被害人陈述不是口供,案外人的证人证言也不是口供,我上面说的是主要证据,再加上视频资料、DNA检验报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法官以此定案,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这个我前面科普过了,根据目前的相关制度,李某某大幅度减刑几乎不可能,从我的经验来看,即使是减刑,李某某也至少要在监狱里待八年左右。他目前的罪名和刑期也不适用假释,所以除非二审改判李某某少于十年的刑期,否则李某某很难及早出来。
  有人说李某某还可以走保外就医的路子,这条路对他也并不适合,保外就医的要求很严,条件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李某某年纪轻轻,想申请保外就医很难符合条件,再加上还有这么多网友监督,几乎是无法操作的事情。
真是我的错,没有想到这个话题这么火,因为是这个圈子里的人,一直对这个案件很关注,所以在判决出来后就写了这个帖子,由于是在线写,我本人事又多,不能保证整段时间更新,就出现了眼前这个局面,我写的内容被淹没在网友回复的汪洋里了。
  梦鸽一方的网友认为我是在黑她,认为我说判决罚当其罪就是杨某某的支持者,我觉得这种思维很危险,感情用事毫无意义,只有理性审慎地审视整件事,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才能帮到李某某其人。
  无论杨某某的人品如何不堪,无论网吧有多少黑幕,都不是李某某等五人可以运用暴力轮奸杨某某的理由,人只有学会自省、不断反思,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才能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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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网友认为我是男士,可能大家潜意识里觉得女人不可能理性平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吧,我当你是高看我吧。
 【原帖楼主】 我也是一位母亲,也有正处于叛逆期的儿子,也经常为孩子的教育发愁,事发以来其实我一直很同情梦鸽,她内心的苦楚我完全可以感同身受,我一直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前期因为不了解情况无法评论,后期随着案情逐步披露,我为梦鸽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解决事情的良机而叹息,事情发展到这个无法收拾的地步,与梦鸽缺乏处事智慧,错估形势、行事偏执密切相关,前面有网友说李天一这十年徒刑有一半是梦鸽给他挣来的,话随偏激,可是很有几分道理的。
梦鸽本来有很多机会改变事情的发展轨迹的。
  出事之初,他们家接到勒索的短信,这个时候如果高度重视,仔细盘问儿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并及时咨询相熟的律师朋友,在律师陪同下见一见杨某某,听听杨某某的说法,再跟律师合计一下,觉得可能构成强奸罪时果断出钱私了,我相信杨某收到钱之后不会再控告的,又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何况又收到那笔钱,为确保无虞,完全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让杨某写一个书面的东西,这件事立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点钱,买来儿子的名誉和前程(其实杨某当初要50万,说不定30万就解决问题了,这对梦鸽和那几家算什么呢?),别提有多值了。如果当时能重视起来,还有今天的无力回天吗?
  可是梦鸽是怎么做的呢?如她在访谈时所言,她只是简单地问了一下儿子,儿子说没事、给钱了她就相信了儿子,她根本没有想过儿子无论多聪明、多有主意,他毕竟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不足,在很多时候都需要家长的引导和指教的,有时候甚至需要家长的强制干涉的,梦鸽却对儿子言听计从,她对儿子的爱确实到了宠溺的地步了。
在杨某向公安局报案之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虽然第一时间这个消息就被爆了出来,舆论对她很不利,可是她这时候已经请了律师,律师应该会给她罪与非罪的指导性意见,如果梦鸽能够面对现实,如果梦鸽是个洞察世情、世事洞明的人,这个时候仍然有机会把李某某毫发无损地扒出来,无非是花更多的钱而已。
  我下面的话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说的,我用一个母亲的立场去不择手段地救孩子,不讲姿势不争意气,只为了孩子,如果让诸位看客不满,请见谅。
  怎么做?
  如果是我,放下姿态,低声下气去找杨某某请求和解,给钱,给她超过她想象多的钱(估计200万以内肯定能办到,梦鸽打官司到现在,花费不止这个数吧?),让她改口供,并跟律师商量保证让她不受刑事处罚,在侦查阶段把这件事给解决掉,绝对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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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另外一个帖子,这个楼主三月份发的,说的还挺准

笔者想从法律的角度为这个案件进行把脉。
  “李天一案”,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强奸案,只是因为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才使这个案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笔者认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天一伙同他人实施了轮奸妇女的行为,那么依照法律应当按强奸罪(而不是“轮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既然案子发生在北京,那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构成轮奸的基准刑为十一年上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鉴于本案当事人李天一出生于1996年4月(据媒体报道,待求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30%上下即有期徒刑八年左右;再考虑到其有前科(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法律的精神是“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可以再加上一年即九年左右;再考虑被害女子未成年(西部网报道“十七八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那么李天一的刑期仍然会在十一年上下。此外,还有李天一的认罪态度、在审理过程中会否有立功表现以及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等变量因素的考量,最终的量刑还会有浮动的可能。当然,这些变量已经超出笔者所能预测的范围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对李天一案强奸定罪,判处十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至于有人断言李天一最高会判处死缓的说法,那是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明显不懂法律,其原因是未成年不适用死刑,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属于死刑的范畴。为此,笔者呼吁:公共知识分子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坚守正义理念,脚踏实地,少玩一些哗众取众、自欺欺人的把戏!

  作者简介:贾霆,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中国网》、《法邦网》特邀评论员,《中国法治瞭望网》特邀法律专家。曾代理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张可可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等著名案件。著有25万字《法庭较量》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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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拿一张女王的图做结尾吧。
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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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太好了,真是说出我心声啊,
赞一个!我身边就有那种脑残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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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主送花鼓掌~

那圖我是第二次看到 依然震撼
--為生者祈福,為死難的人們祈禱。
高雄前鎮、馬航、復興、北捷、戰爭中的死難者,萬望已得到安寧。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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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到该不该说,没有为李洗白的意思,
有时候感觉大家实在是太仇富仇权了,另外没有轮奸罪这一罪名的,轮奸算是强奸罪里面的加重情节。
还有被炒作的轮流发生性关系,那时侯还没被定罪,所以才会用一些中性的字眼,就像是我们说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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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觉得做错事就要受惩罚。
而且这已经不算是做错事的范围了好吗?这已经是犯罪了!
希望国家法制能严惩罪犯,不管他是谁。
情已至此,人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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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从头到尾就在看梦鸽的智商无下限,个人觉得她舒服日子过多了,脑袋里都不知道装的是什么。又没有通天的能力还以为自己多了不起,本来一桩钱就可以解决的事,硬被她弄的不坐牢不行,实在不知道这么多年她是怎么活过来的。试想一开始收到敲诈短信时付了那笔钱,后面哪会有这么多事。就算不付钱,怎么能教儿子当庭翻供呢。法盲+没智商
我不明白为什么非得有人揪着被害者【不是处女】这条不放,好像证明对方不是处女,证明了对方在酒吧,就等于对方缠着李XX等人强行卖淫,就等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合法。
这在逻辑上就行不通好吗
什么叫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客观,都复合犯罪特征,所以他们构成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这跟被害人身上被梦鸽等人贴的标签没有一毛钱关系。

面部创伤说是轻伤,去开房也说是自愿尾随跟上去的,法庭提到的证据全部无视,证人证言不去看不去听,觉得咬死了对方卖淫身份就能获得胜利。总而言之就是一句,原告就是出来卖的,活该。】既然这样想了我也只能:呵呵~



【李天一案反思】
1、判决结果比较公正,法律的天平没有被舆论、公关所忽悠;
2、刑期差异表明过度的庭外因素导致聪明反被聪明误;
3、父母的溺爱和放纵是一切问题的根源;
4、法律顾问的忽悠和专业素质太低的律师的自以为是使结果雪上加霜;
5、律师的专业素质高低一目了然;
6、赵律师等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前提下驾轻就熟地做罪轻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讲是最理性最现实的选择;
7、兰顾问和陈律师以否认基本事实的态度不切实际地做无罪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讲虽然是最理想但却是最不现实的选择;
8、对于缺少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来讲,往往都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地追求无罪释放的结果;9、许多缺少职业道德的律师为了能够把业务抢到手,往往以做无罪辩护忽悠当事人,当事人如果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往往更加愿意选择此类律师,直到判决结果出来才知道被不够职业的律师忽悠了;
10、对于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律师来讲,说服当事人做出最现实最理性的选择而不是盲目地追求无罪辩护,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11、在一审判决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的前提下,兰顾问和陈律师不是总结一审失败的经验教训,而是二审上诉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实际上是错上加错,结局无疑是可想而知的;
12、辩护人显然试图通过二审走形式告诉当事人律师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无力回天不是律师的责任;
13、梦鸽被忽悠到如此程度仍然执迷不悟,真是有些令人匪夷所思。
14、总是试图利用庭外因素包括制造舆论效应给法庭施加压力往往适得其反,真正称职的律师通常不会这样做;
15北大法学院从80年代就有课程讲述“控辩交易”的有关内容,相对于有些连此类专业名词都不懂的律师来讲,赵律师无疑是个合格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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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是多么希望自己成为妓女啊
有老鸨子,有打手,还能从良

妓女已经合法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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