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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休假--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全程操作实务

法定节假日

 【案例】

 钱某是某线材厂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为3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为,线材厂按照钱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资,每出勤一天,钱某可获得工资人民币40元,不出勤时,不享受工资。某年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时间较长,实际的工作天数只有18天,钱某出满勤后,领到了18天工资,比其他月份领的工资都少。财务部出纳告诉他:“这月你干活的天数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资就少。”

“别的单位按月计算工资,怎么10月份的工资就不少呢?”钱某的脑子还是绕不过弯来。一位同乡朋友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告诉钱某:“十一国庆节休假的几天里,虽然不上班,但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这样一来,你的工资就不会少了。”钱某觉得朋友的话有道理,就到厂人事部交涉,希望为他补发国庆节期间的工资。可人事经理却以国庆节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理由,拒绝了钱某的请求。

很明显,线材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40条对法定休假日做了规定,根据本条及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带薪年休假

【案例】

谢某在与某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工厂实行的是按天计薪。也就是说,你干一天活,可以有一天工资,每天工作8小时,100元钱。凡是不上班的日子,都是没有工资的。你如果同意,就在这个劳动合同上签个字。”谢某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签了字。

谢某在该工厂工作了一年多,基本上没请过任何假,厂里对他很满意。

一天,谢某的母亲突发疾病住院,医院来电话让谢某赶紧请假陪护母亲。谢某心急如焚,立即向厂里提出了休年假的申请,但厂领导回复的话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这么费事,有什么好请假的,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按工作日发薪。”

谢某觉得摸不着头脑:“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批准不批准?”

“批准,当然批准,以后有事就可以不来上班,不用请假了。”

“那你在我这个年休假申请单上签个同意的意见吧。”

“你要休多久?”

“5天。”

厂领导掏出一支笔,顺手在谢某的年休假申请单上写了“同意”两个字。某见休假申请已经被批准,匆忙赶赴医院。

母亲经过医生的抢救治疗,很快转危为安,谢某终于松了口气。5天时间很快过去,谢某回到厂里工作。但当月月底在领工资时,谢某发现自己的钱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说:“本月你5天没来工作,少的是这5天的薪水。”

谢某不太明白这种解释:“我休的5天是年休假呀,怎么能扣工资呢?”

厂领导反问道:“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底下是你的签名,你这5天难道工作了吗?”

谢某据理力争:“这5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的带薪年休假呀!”

“小谢同志,我们公司没有带薪年休假,任何休假都是无薪的,懂了吗?”

厂领导这句话出乎谢某的意料,难道企业可以不让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该用人单位关于“没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做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就要照发工资。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可见,该丝绸厂关于“没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显然违反《劳动法》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本案例中,该丝绸厂以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按日计薪,工作一日有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为理由,不支付年休假工资,这是不正确的。单从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说,工作一日有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这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矛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办法仅限于正常情况下,它不应当包括《劳动法》中对年休假工资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该丝绸厂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工作便无工资包括法定休假日不工作在内,这样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这一约定不能成为不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依据
和理由。

我国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均享受这一待遇,这标志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薪年休假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探亲假

【案例】

川妹子张某自从在北京某大学毕业后,便留在了北京。先是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了几年,然后又“跳槽”到了某外资企业工作。

张某来到外资企业后发现,这是一个比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公司。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意让她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去探望远在四川的父亲、母亲。对此,张某还挺满意。但是后来张某在北京结了婚,公司人事部又通知她:“由于你现在已婚,根据国家的规定,公司决定将以前给予你的每年1次探亲假,减少为每4年1次。”

通过向朋友咨询,证实公司的这个决定也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因此,张某只好遵照执行了。

自从张某生了女儿以后,丈夫与她的感情日渐冷淡。前年3月,张某休完探亲假,从四川一回来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领着女儿住进了公司的集体宿舍。去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张某突然又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亲。人事部经理对她说道:“已婚员工应该4年休1次探亲假,你去年3月刚休过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

“可是,我已经离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标准(每4年1次),而应该按未婚的标准,每1年享受1次。”张某提出了自已的观点。

“我没听说过像你这样结过婚,又有了孩子的人,还能按未婚的标准享受探亲假。”

“那你说,我这种情况应怎样享受?”

“依我看,只要是结过婚的人,不管是否离婚,都应该一律按已婚算,不能因为离了婚就返回来接未婚算。要是真能那样算的话,假设你这次休完探亲假就又结了婚,岂不是又能(按已婚)再休一次探亲假了吗?休完假,要是再离婚,不又能……这样周而复始下去,对企业也太不公平了。”

离婚后该怎样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这一规定是国家给予那些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职工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反映出国家非常尊重和重视职工与父母之间这种亲情关系,也符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本案中的外资企业在张某结婚前和结婚后所给予的探亲假待遇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是,张某离婚后,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市劳险字第133号)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即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本案中张某前年3月份离婚,到去年3月份(属于上半年)满1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当年就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了。所以,张某去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有权提出休探亲假的请求,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从此案中,企业应吸取的教训是: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义时,不应想当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处理,而应当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确的解释。万一找不到这种解
释,还可以到有关部门咨询。通过咨询部门的帮助来正确理解、运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节操作提示】

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个方面:(1)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2)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工间、用膳休息时间;(3)每周休息时间;(4)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5)带薪年休假休息;(6)特殊情况下的休息,如探亲假、病假休息等。每一种休息时间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相互代替,不能冲抵。

【本节实用法规条目】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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