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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人人有责-从长春盗车杀婴案说起

1.        小孩独处的法律
在盗车案里,婴儿家长的直接责任就是把小孩放在了车里,这样导致小孩连车子一起被盗。事实上,由于小孩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和大人分离。美国法律有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小孩不能单独留在家里或车里。关于这一点各个州的法律有所不同。以笔者所在的德州为例,法律上对于小孩可以单独留在家里的最低年龄没有规定,而是要根据很多具体因素判断。相反,对于小孩可以单独留在车里的最低年龄却规定为7岁,而且陪伴小孩的人年龄不得低于14岁。关于这一点是有血的教训的。因为德州夏天非常热,车子里和家里更是酷热无比。每年夏天都会有小孩子在车里被闷死的报道,包括前些年在德州首府奥斯丁工作的一对中国夫妇的小孩。在笔者读法学院实习的时候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例,客户是在休斯敦一家大公司工作的中国人,带着三岁的小孩去沃尔玛购物,看到小孩在车里睡得正香,就没有惊动他,想着到店里拿了东西就出来。结果就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车里的小孩被停车场里其它顾客看见并报了警。小孩马上被警方带走,他被送进了看守所,第二天才被保释出来。在这个案子中州检察官是原告,检方控告他的是虐待儿童(abuse)和危害儿童福利(threatens a child's welfare)的罪名,不仅要求将他的孩子交给儿童保护机构,如果罪名成立的话他还可能被罚款或监禁。因为他的移民身份,他还面临被驱逐出境的可能。好在他的历史比较清白,在找了律师之后和检方达成了妥协,检方只是给了他一个警告,没有坚持起诉。不过这对他肯定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

2.        儿童义务教育
中国人可能是最重视教育的民族之一。很多在美国的中国人不惜天天上班长途跋涉,或者学习孟母三迁,就是为了孩子找一个好学区,将来好上一所名牌大学。如果小孩自己不想学习,经常逃课怎么办呢?在中国,可能这只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但是在美国可能就要到了上法庭的程度。同样是笔者亲身经历的案例,一个品学兼优的高中生有一段时间突然厌学,欺骗父母,说是每天上学,其实出门后转一圈,等父母上班后就回家打游戏上网。学校看学生无故旷课,就先和家长联系,但是家长的手机恰好换号,没有联系上。于是几个星期后家长就收到了法庭的传票,要求家长上庭解释,这时家长才发现孩子的猫腻。幸亏孩子是初犯,法官网开一面,最后有惊无险。但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多了之后呢?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

3.        体罚小孩
体罚小孩是在很多中国人眼里可能不算什么问题,所谓“不打不成材 ”,但是在美国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小孩子在家里不听话,被打了几下,身体出现了伤痕。到了学校被老师或同学看到后,就报告给了儿童保护机构。结果就是小孩被带走,家长必须花费很多的精力和金钱,聘请非常优秀的律师把小孩子再要回来。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人社区里时有所闻。可能有些中国人会认为学校老师是多管闲事,没有考虑到文化差异。其实学校里的老师或护士看到这种事情是有义务报告给儿童保护机构的,如果他们没有报告反而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有时体罚孩子可能会上升到性虐待和性骚扰的程度,这样家长就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像最近加拿大发生的一个案子(http://news.backchina.com/viewnews-233743-gb2312.html),丈夫是一所大学的副教授,妻子是同一所大学的实验研究人员。他们被双双逮捕,丈夫被控的罪名是“性骚扰和性接触未成年少女”,妻子被控的罪名是“非法禁闭未成年少女”。虽然在报道中没有明确说明未成年少女和他们的关系,但是据一个和他们很接近的朋友说,他们可能是因为管教妻子的青春叛逆期的侄女出的事(http://news.backchina.com/viewpost-233743-2469437-gb2312.html)。所以家长们在动手管教自己的小孩之前千万要三思而后行。


4.        儿童色情和儿童性犯罪
美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对成人色情的限制非常有限,不会出现中国夫妻在家中看黄片被警察破门而入的情况。但是儿童色情却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经常有报道说有人仅仅因为下载和收藏了一些儿童色情图片而触犯了法律,最近就有一个中国留学生因为这个事被逮捕控罪。另一方面,和儿童发生性关系或者以发生关系为目的交往都是非常严重的罪名,甚至这个污点可能会伴随当事人一生。美国有一个性犯罪者(Sex Offender) 注册的机制,Sex Offender 即使服完刑后也必须强制注册自己的地址。公众可以上网查询自己家住址附近的Sex Offender,以便严加防范,保护自己的小孩。有时候这种防范机制可能会矫枉过正。像前几年德州有一位号称史上最冤枉的Sex Offender。他上高中的时候是橄榄球队员,和上初中的啦啦队队员女友恋爱并上了床。因为他的女友还没成年,女友的父母一怒之下报告了警察,结果他就上了Sex Offender的名录。现在十几年过去了,他已经和女友结婚生了4个孩子,却依然在那个名录上面。他自己可能认为自己很冤枉,可是除非修改法律,按照法律的定义他就是Sex Offender。所以他一直在找议员,媒体和律师做这方面的努力,但是这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他和岳父母只能悔不当初了。

在寻找可能的儿童色情罪犯方面,美国的法律秉承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掉一个”的宗旨。在国内为人所诟病的“钓鱼执法”,在美国的儿童保护方面根本不是问题,也没有什么律师会挑战这方面的案子。美国的FBI经常会在网上假扮未成年少女,在网上聊天,邀请人出来见面约会。为了坐实证据,假扮的少女都会明确说明自己14岁以下,出来见面就是为了上床。邀请见面的地方也往往选择旅馆和住家。如果有人真的去约会,那他的下半生基本就交待了。有统计说这一类犯罪的刑期平均是8-10年,出狱后自然也要上黑名单。据说被抓住的人里面各色人等都有,包括法官,律师和大学教授。事实上,笔者在做博士后时的导师,一位原籍英国的年轻有为的学术明星,就是栽到了这件事上面。他找了还算不错的律师,经过认罪求情,还是被判了3年半加上驱逐出境,事业家庭付之东流,真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关于美国,有一种说法是:“美国是儿童的天堂,中年人的战场和老年人的坟墓”。美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的确有一套很完善的法律,可供中国借鉴。现在的中国可能就像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有一些人为了金钱利益信仰缺失,道德沦丧。但是毕竟大多数人还是善良的。我非常自豪的看到家乡长春的父老乡亲在出事后全城总动员抓捕嫌犯的努力和为失踪的小孩祈祷的善举。基督教说,人性本恶,而中国传统则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不管人性到底是恶还是善,我始终相信,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是不可缺少的。当道德有所缺失时,就需要法律的威慑力量和惩罚。希望小浩博的死能够提醒更多的家长注意保护自己和别人的小孩,也能够唤醒一部分人的良知,使得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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